2026新规解读《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旅行社合规体系从"软要求"变"硬约束"
2026-09-15 起施行 · 聚焦旅行社签证代办、邀请函出具与中介服务备案监管
依据:国务院令第841号 · 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答记者问 · 国家移民管理局专家解读
一句话结论:这是一部以"规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 防范公民出境风险 + 强化外国人入境审查"为主线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收费代办签证、证件手续、出具邀请函的"旅行社"明确纳入备案监管。
一、新规速览
| 2026-09-15 | |
背景(官方答记者问):2018 年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准入许可后,中介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底数不清,部分机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损害群众权益,有必要完善制度规范——这是本次将中介服务纳入备案监管的直接动因。
二、与旅行社 / 入境游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款(逐条解读)
第三条 申请事由真实合法 + 邀请函真实性责任
出境入境人员申请事由应真实、合法,应配合核实身份与事由。单位或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核实。提供虚假材料、虚假陈述的,有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不准其出境、入境。
入境游核心影响入境地接社为外国游客出具来华签证邀请函,从此明确承担"真实性负责"义务——这是入境游业务最直接的合规红线。
第五条 外国人虚假材料 → 1 至 5 年不准入境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中国签证或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虚假陈述的,可决定 1 年至 5 年以内不准其入境;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刑事处罚或骗证受行政处罚的,自处罚执行完毕起 1 至 5 年不准入境。
第七条 中介服务备案管理(核心新增)
对接受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实行备案管理:
机构自设立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在施行之日起 90 日内(即约 2026-12-14 前)办理备案; 不以营利为目的
的政策咨询、查询等活动,不属于本规定所称中介服务。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五项条件中,对旅行社最实的是第(五)项: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与境外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签署合作意向书。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港澳台资企业除外)。
第十条 六类禁止行为(经营"红线")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招徕服务对象; (二)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 (三)泄露、出售、非法提供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 (四)超出备案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五)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六)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虚假邀请函的处罚(量化)
个人为他人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罚则
违反备案/条件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 5000–1 万罚款,情节严重处 1–5 万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违反第十条扰乱管理秩序的,违法所得 2 万以上的并处 1–5 倍罚款;不足 2 万的并处 2–5 万罚款,拒不改正可停业整顿、吊销执照。
三、关键判定:旅行社是否落入"中介服务"备案范围?
结论:收费代办签证、证件手续、出具邀请函并收取服务费的旅行社,应纳入备案监管;纯组团游、地接服务本身不在此列,但签证代办/邀请函环节被纳入。
官方依据(专家解读三 · 齐立新,北京市移民及出境入境服务行业协会会长):"出现了各类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还有一些律师事务所、旅行社也开展了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活动。"——这是官方层面首次明确点名旅行社落入该监管范畴。
答记者问口径:"明确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并强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咨询、查询等活动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换言之:
收费签证代办 = 中介服务收费出具邀请函 = 中介服务纯公益咨询 = 除外组团/地接本体 = 不在此列
四、对旅行社的影响
影响 1 · 备案义务
存量机构有 90 日过渡期(至约 2026-12-14)。旅行社需梳理自身签证代办、邀请函业务,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完成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细则尚未出台,暂不下结论。
影响 2 · 合规体系刚性化
第八条(五)要求必须具备"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五项制度。过去多数中小旅行社靠微信/Excel 手工管理,新规下需形成可追溯、留痕、可审计的管理闭环。
影响 3 · 邀请函风险陡升
第三条把邀请函真实性责任压到出具单位,第十一条量化处罚(单位 1–5 万)。"空壳邀请函""为不实行程出具邀请函"的代价显著提高,倒逼社内邀请函↔真实订单↔行程的强绑定与核验。
影响 4 · 宣传合规
第十条(一)禁止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旅行社在签证/入境接待业务上的营销话术("保过""包签"等)需收敛,避免触碰红线。
影响 5 · 个人信息保护
第八条(五)数据安全 + 第十条(三)禁止泄露个人信息。旅行社处理的护照、签证、行程等敏感数据须安全存储,纸质/电子留痕规范。
影响 6 · 外资/境外机构限制
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可依法从事。对跨境 OTA、海外代理直营模式有影响,但规范了境内市场秩序。
影响 7 · 入境客源端审核
第五条外国人虚假材料 1–5 年禁入。入境地接社在承接海外代理客源时,需加强对游客身份与签证材料真实性的前置审核,避免"接了单却进不来"。
五、风险提示与不确定性
待明确
备案实施细则未出:
第七条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旅行社"怎么备、备什么"仍待细则,本报告不下最终结论。 双线监管并行:
本法不替代文旅部门对旅行社的既有资质/业务监管,二者并行,旅行社需同时满足。 数据口径提示:
本报告中的市场规模、客群等为前期入境游调研结论;本次新规影响分析基于法规文本与官方答记者问、专家解读,部分商业影响为合理推断,正式商用前建议以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细则与文旅部最新口径交叉核验。
参考来源(可核验):
· 国务院令第 841 号《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7/content_7077173.htm
· 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负责人答记者问(公安部):https://www.mps.gov.cn/n6557563/c10572103/content.html
· 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专家解读(齐立新等):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77/c1793272/content.html
· 人民日报刊发全文(2026-08-03 第14版):https://new.qq.com/rain/a/20260803A0253F00
· 人民网繁体全文:https://politics.people.com.cn/BIG5/n1/2026/0731/c1001-40771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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